解析:
因公殉职所产生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是丧葬补助金部分,此项金额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次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向那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自身已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发放;
至于其分配规则则如下:
配偶每月可领取40%的抚恤金,其余每位亲属每月领取30%,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而言,他们每月还可在此基础上额外获得10%的增长幅度。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定位和范围,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