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加害者需为普遍大众,即凡是年龄已满16岁,并且具有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
2.客体要件:
本罪主要侵害的是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正常运作时赖以维持其声誉的运营环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
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使用的印章。
这里所说的印章,是指由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通过文字与图案来表达其主体身份的公章或专用章,这是这些机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及行政活动的重要标识和标志。
然而,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必须是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拥有的印章,而对于侵犯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