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草拟离婚协议。
在正式进入离婚程序前,夫妻双方务必共同签署一份详尽的离婚协议。
2.提交申请并接受处理。
在向当地民政部门递交相关文件之前,夫妻双方应携带着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以及结婚证书以便进行登记手续的办理。
3.设定冷静期。
自双方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到未来整整30个自然日内,如有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产生反悔并决定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话,均可前往民政局进行撤回操作。
4.审查与颁发离婚证明书。
当30天的冷静期结束后,从第31天直至第60天期间,夫妻双方需要再次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