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草原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对耕种的土地进行改建时,依据不同类型的耕地将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
(1)旱地的平均每亩补偿为5.3万元人民币;
(2)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为9万元人民币;
(3)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为15万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基本农田的征用,其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1)旱地的平均每亩补偿为5.8万元人民币;
(2)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为9.9万元人民币;
(3)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为15.6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13.8万元人民币。
再者,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13.6万元人民币。
最后,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2.1万元人民币。
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补偿标准,其中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为3300元人民币,捣制砖砼结构房屋的每平方米补偿为2800元人民币,砖瓦房的每平方米补偿为2400元人民币,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为1900元人民币;
(2)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其中仓房的每平方米补偿为920元人民币,室外水泥地坪的每平方米补偿为165元人民币,沼气池的每个补偿为4600元人民币,厕所的每平方米补偿为190-300元人民币,猪鸡舍的每平方米补偿为150-260元人民币,塑料大棚的每平方米补偿为165-280元人民币,菜窖的每平方米补偿为180-330元人民币,砖石墙的每延长米补偿为190元人民币,格栅的每延长米补偿为450元人民币,大门楼的每个补偿为2400元人民币,饮用水井的每眼补偿为1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