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共同贷款的清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除非各方达成共识,将此项责任完全交托于其中的某一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若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共同做出确认,或仅有夫妻一方在结婚关系维持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还款义务,则该类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