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基于缔结婚姻的意愿而向受赠方作出的婚前赠与行动,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在双方完成婚姻登记之后,并未存在可撤销赠与之情由时,则受赠者有权向赠予方要求交付赠与财物;
反之,若双方未能成功缔结婚姻关系,那么附带条件的赠与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赠予方有权撤销赠与,或者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