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均可以直接反映出轨行为的存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
指的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信函或电子邮件,以及婚外情一方所撰写的道歉信、忏悔书乃至承认其出轨行为的相关文字材料。
2.物证: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可能包括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亲密合影、双方共同进入酒店客房的相关票据、以及通话通讯记录等。
3.视听资料:
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的亲密录像,亦或是有婚外情一方亲口承认自身出轨事实的相关录音片段。
4.证人证言:
即来自于婚外情发生地及第三者居所内其他人员的证词陈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