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如若被执行人提出相关异议,则无需暂停执行工作。
然而,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且异议理由充分的话,法院便会裁定暂停执行。
对于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提出的书面异议,无论其具体方式如何,法院都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若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作出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反之,若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亦将作出裁定,驳回该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