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必须明确指出,纯粹进行摄影街拍活动并不直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将拍摄到的路人照片用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恶意丑化及污损他人形象等行为时,便有可能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并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倘若因此给受害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