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电动车追尾机动车的责任归属问题须依据个案的具体事实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与评析,从而得出明确的责任认定。
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形均可能引发责任判定:
第一种情况为电动车在变道超车过程中因刹车不及时而导致的追尾碰撞事件,在此类情况下,电动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情况则是前方机动车停车位置不当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使得后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在发现前方存在故障车辆并停滞于道路中央时,已经无法采取有效的刹车措施,进而导致了追尾事故的发生,此时,应当由前方机动车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追尾”,是指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两辆车,其中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发生碰撞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产生,往往源于后车与前车之间的跟进距离过短,低于最小安全间距,同时也可能与驾驶员反应速度较慢或者制动系统性能不佳有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