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期的计算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有期徒刑而言,其刑期的起点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而在判决公布之前,若已进行了拘留或延长拘留期限等措施,那么此时间段也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以每一天的拘留时间均可抵扣一天的刑期作为参考计算标准。
其次,关于管制的刑期,同样也是从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天算起,同时在此过程中,如果已经实施了先行拘留,则拘留一天可以抵扣两天的刑期。
再者,对于拘役的刑期,同样也是从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天算起,并且在此过程中,如果已经实施了先行拘留,则拘留一天可以抵扣一天的刑期。
最后,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其期间的计算方式是从判决正式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当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时,其刑期的起点应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