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交通事故引发了工伤现象,那么受害方在获取由第三方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之后,仍然具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支付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对于第三方已经支付过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器具辅助费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却无需再次支付。
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所支付的丧葬费等,工伤保险基金也拥有拒绝承担相应费用的权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