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标异议的实施主体问题,其涵盖了三种类型的人士:
首先,是已经拥有在先权利的权利人;
其次,则为因该商标可能带来利益损害的相关利益关系人;
最后,对于任何关注此事且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均可参与其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算,给予三个月的时间供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如若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之处,他们有权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若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收到异议,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之于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