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一方未尽到相应之扶养义务或者有虐待未成年人的恶劣行径,亦或是其继续与其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将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显著负面影响者,其监护方有权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益归属。
因此在法院依法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另一方之后,如该方未能切实履行其应承担的抚养责任,则原监护方有权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调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益归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