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相关人员质疑警方的行为有所不当,可向其所属的上级公安部门提出指控或者投诉,坚决主张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理。
若人民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站不住脚,有权命令该公安机关必须予以立案处理,而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该通知后也有责任根据指令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