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均应拥有隐私权。
此为人格权这一广泛范畴中的特定分支权益,属于公民与生俱来且无法剥夺的天赋权力。
这种权利并不会因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而失去其重要性和优越性。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受保护的隐私权,任何机构或个人皆无权以任何手段如窥探、侵犯、披露及公开等形式,损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