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在案件尚未进行最后宣判之前,仅有律帅或辩护人才具备前往看守所探望涉嫌犯罪人员的资格。
在此期间,除此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罪犯家属等均不被允许与之见面。
因此,若您不幸被刑事拘留,请务必理解并尊重这一法律规定。
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尽早委托律师以确保能够及时访问犯罪嫌疑人,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整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