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国策,连续签署三次劳动合同即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只要劳动者未明确表示不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亦被称为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形式,同时也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条件,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依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即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它既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段。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议并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续订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愿。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为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灵活性及降低用工成本,然而对劳动者来说,其职业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