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刑事能力行为人的分类如下:
首先,未满十四岁者,将其归入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之列,即他们无需为任何刑事犯罪承担责任。
其次,年龄介于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个体,其刑事行为能力处于相对水平,仅需为自己所实施的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年满十六岁的人群,其刑事行为能力已达到完全水平,需要为自身实施的以及刑法明文规定的所有故意或过失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