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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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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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几种?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几种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等等,它是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与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有直接关系来进行划分的。如果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本身并无责任,完全是由医疗机构在过失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或者死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10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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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看病多少时候总会遇到一些医疗纠纷的情况,那究竟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多少种呢?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是由于患者或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双方发生矛盾,医患双方对诊疗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而这时如果院方不能对这种分歧给病患方满意的答复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时,就必须经过行政,甚至是诉讼手段才能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专业受理调解医疗纠纷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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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医疗纠纷责任如何划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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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类型有哪些,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自由罚 这为行政处罚主要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例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处罚手段。人身自由罚只通适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没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专利权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础。因此,以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二、行为能力罚 行为能力罚是指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这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比较普遍而且量比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给予财产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罚。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 四、申诫罚 申诫罚是行政下罚中最轻的一个,是以违法行为人名誉、声誉权利造成损害为处罚标的方式,也可以称为精神罚,这类处罚如警告。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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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怎么上报,医疗纠纷如何上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提讼。 四、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1、区分是否为医疗事故。 2、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 3、按法律程序处理。 4、关于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 原则: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病历为证据。 依据:专家会诊结论,即:有错则赔偿,无措则劝导。 标准:参照法律标准,专家集体决定,采取攻心策略,达到少赔目的。 谈判方式:法律标准、坚持原则、感情投入、模糊协商、利我价位、适度赔偿。谈判技巧:心平气和,坚持原则。 处理程序:专家会诊-专家反馈-双方协商-鉴定-诉讼 合法途径:协商-调节-鉴定-民事诉讼 二、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1、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不躲避接待,不回避矛盾,组织相关部门接待处理。遵循“小、慎、快”的原则: “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范围控制在最小,将伤害程度控制在最小。 “慎”:就是处理纠纷要谨慎,说话要谨慎,表态要谨慎,留有余地,不许愿,不承诺。 “快”:就是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最短的时间内妥善处理好,把握主动性和有利时机。既不能久拖不决,又不能急于求成。 2、依法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发生医疗缺陷、隐患、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①层层报告:当事人→科主任→协调办公室→院领导; ②封存病历:封存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③封存实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及时对实物进行封存; ④调查接待: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医务部和院领报导报告,并向病及家属通报、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⑤讨论处理: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患方反馈。坚持有理有节原则,既理解患方的感情,又不放弃原则。 3、控制好“对话”局面原则:保持冷静,把握进程,巧妙应对,适当妥协。妥协不是出卖原则,而是在战略制胜前提下的战术妥协。具体为:遇尖刻,忌立即反驳;主动时,忌贪图“全胜”;不能盛气凌人,出语伤人。 战术上要做到:它进我退、它燥我稳、它退我攻、它疲我胜;推出去、拉回来、谈的拢、操胜券。效果上要达到:让对方在不失颜面的情形中放弃初衷,心悦诚服的接受我方意见。最终目的:向拢 三、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则 解决纠纷有4种途径,但大部分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可以说,医患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 1、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一是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四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方合法主体: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无效的协商协议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纠纷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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