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两名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其中有一方将劝阻的第三者击伤,造成了其骨折的严重后果。
对于此次事件所涉及到的赔偿事宜,需涵盖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首先是受害人遭受的医药费用;
其次是因为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误工损失以及相关人员的护理费用;
此外还有为外出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的住宿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当然,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患者来说,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营养补充费用;
如若受害人因此次伤害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引发相关残疾问题时,则需进一步承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额外支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