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签署合同时发现其中存在无效条款,但如若该条款并不对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该合同仍旧具有法律效应,并且当事人可依法废止或修改该无效条款;
然而,若该无效条款成为导致整个合同失效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重新缔结一份新的合同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也不会对其余部分的法律效应构成影响,即其余部分仍将保持其有效性。
当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获得的任何财产,均应依法予以返还;
若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折算并给予补偿。
对于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若有特殊规定的,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