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司法管辖权归属于做出该项判决、裁决或调解书的特定人民法院。
在某些情形下,若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的您因无法归咎于自身责任而未能参与涉诉案件,那么只要您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相关司法文书可能对您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便有权在知悉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自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自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