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电子合同乃是诸多合同形式中的一环,若其满足法律所定之条件与要求,便会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事主体在缔结合同时,有权选择使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合法形式来表达其意思表示。
而书面形式则涵盖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将约定事项真实地予以有形体现的方式。
此外,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能够将约定事项以有形的方式进行呈现,且可随时调阅查阅的数据电文,亦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