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当事人进行长达24小时的拘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若确属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性,无需实施拘禁措施,应立即提供有力证据以支撑申诉理由,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复议申请或委托律师代表其进行复议申请。
2、实际上,针对此种情况,所需证明其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并非过于繁琐复杂,仅需能够准确阐述其与案件无关这一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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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