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犯罪者及其亲属所提交的抗议请求,法院应依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展开审查工作,并须于三个月内做出相应决策,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的期限。
如确证申诉理由满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应决定启动重审程序。
譬如,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并且这些情况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结果;
或者是在确定罪名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然而,对于那些不符合重审条件的申诉,法院应予以驳回。
对于已经被驳回两次再审申请但仍继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法院应尽力劝说其撤销申诉申请。
若申诉人依然坚持申诉,法院应再次驳回其申请,或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其将不会启动重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