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仅限于违法行为,毋须预见其构成刑事犯罪,尚未遭遇公安部门施行严格监控居住的必要措施;
然而,警方却对公民进行全天候的监控,甚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此种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其上级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倘若因此给当事人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