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个人贪污数额未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且其行为品质较为严重,那么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行为轻微,则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屡次贪污且未经处置的情况,应按累积贪污金额进行量刑惩戒。
2、如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处于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将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若情节恶劣,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期间,如果被告能够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积极退回赃款,那么可以考虑减轻其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当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足十万元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4、若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高达十万元及以上,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会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若情节特别恶劣,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