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有意愿通过司法途径归还债务,这无疑是合法且被认可的方式之一。
在申请执行与被执行者之间,交付金额亦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经由双方自行核对并签署确认书,随后将此书面文件提交至执行法庭便可。
直接前往法院偿还欠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同时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
然而,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共同赴法院办理结案手续后方能实现。
此外,申请主办法官协助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也是必要步骤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