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可被明确判定为恶意域名:
1.申请人在注册或者获取某一域名时的主要目的并非提供网络服务,而是意图将此域名出售、租赁或者转让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从中谋取除了与域名注册本身相关的费用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2.申请人故意将特定的域名进行注册,以此来阻止那些作为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拥有者使用与其商标相对应的域名,从而达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