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陪嫁婚品的产权性质,通常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
首先,若该陪嫁品系在两位新人喜结连理并荣获结婚证书之后购置置备,且当事人双方之间并未就此项陪嫁婚品的产权归属问题达成过任何明示或默契性的协议约定,则此类陪嫁品原则上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决定归为夫或妻某一方个人所有的特殊情况之外,均须视为夫妇两人的共有财产;
其次,若该陪嫁品系在新人领取结婚证书之前购置,且当事人双方对于该项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亦无任何约定,那么这类陪嫁品便应当被认定为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针对一方当事人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以获取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确凿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其次,一旦确证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法院有权据此对该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其财产份额或者直接剥夺其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若取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对方通过上述违法行为非法占有,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