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财富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当事人在离婚后购置房产并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则该房产将视为个人婚前财产。
依据《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明确定义,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其他专项费用、遗嘱或赠予协议中所明确仅属一方所有的遗产或赠与财物等等,均可被视作个人所有资产。
因此可以得知,房产的所有权应归购房者所有,而非原业主保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