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公诉案情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并展开审理和裁决过程中,通常并不需要向被告人家属进行相关通知。
然而,当此类案件进入公开审理或公开宣判阶段时,法院是无需承担通知家属的义务的。
当然,如若被告人家属聘请了律师以提供法律咨询与辩护服务,那么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法院也理应提前向其所属的律师展开通知工作。
而对于尚未成年且需家长监护的被告人来说,法院在对其实施审理以及作出最终判决过程中,则必须确保法定代理人能够到场参与并见证整个司法运行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