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是被坚决禁止的。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各类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之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抵触,进而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从而给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严重损害的各种行为。
其中,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有混淆商品行为、商业贿赂、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侵犯他人商业机密、有奖销售举措中的不当之处、恶意诋毁同行、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