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特殊权力。
普通车辆在一般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进出小区,然而若小区内部的车位过于紧缺,物业便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车辆管控,避免车流量过大造成拥堵。
关于小区道路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问题,一般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区内的道路仅限于小区业主享有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因此,小区内道路是否对外开放,其最终决策权在于小区业主群体。
物业作为受雇于小区业主的服务提供者,只能按照业主的决议对小区的通行路径进行管理(通常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为主要依据)。
若无业主的明确授权,物业一般不得擅自决定对小区通路的管理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