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若经双方协商决定将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则此种情况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若二人在离婚之际未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共识,则法院将依据财产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这一基本原则来进行审判。
反之,若该房屋仅为丈夫个人所购并登记于其本人名下,则在此情形下,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将依法不予分割,仍然归属其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