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公务员,是有资格出国旅行的。
然而,对于公务员来说,其出境有着诸多限制措施,例如必须遵循登记备案制度以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
具体而言,凡是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官员、已经离休或退休的副司级及以上领导者,以及涉密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科级及以下职员,以及相对应等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皆属于需进行出境登记备案的人群。
对于在职的这类人员,在他们决定因私事而前往国外进修或旅游之前,需先由其所属的司室、机关纪委及局保密办公室对他们所填写的《审批表》及保密承诺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
随后,他们需要在10个工作日前将这些材料提交至人事司进行再次审核,而人事司则会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
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机关纪委和局保密办在本人填写的《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上签批意见,提前10个工作日交人事司审核,人事司按程序报批。
其中,正处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副司长、副巡视员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正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司长、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巡视员,经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离退办和局保密办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司审核,分别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三)中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由国家信访局党组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四)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审批,报人事司备案。
情况特殊的,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