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典定义,抗辩权的含义主要被认为是阻止其他人对自身权利加以侵犯或阻碍的权益保障措施之一。
其中包括三种类型的抗辩权,它们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并无明确约定谁应先行履行义务,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援引此项抗辩权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顺序,那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便有权依据该项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最后,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出现了可能导致其无法按约履行义务的情形,那么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也有权依据该项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