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投保人蓄意捏造并虚构保险标的物,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之目的者;
(二)投保人故意编造不存在的保险事故事实,或制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以求夸大损失程度,进而企图以此为手段骗取保险金者;
(三)投保人刻意策划制造保险事故,以实现其骗取保险金之目的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