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饭店与供货商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依据双方事先订立的协议,倘若此份贸易合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皆须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裁决,则供应商有权向该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反之,若是双方已提前设定了关于争议处理的管辖法院,并且这份管辖权协议并未违反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那么该协议即为有效。
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即可向指定的协议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若既无仲裁协议,又无管辖权协议存在,供应商便可以选择向饭店设立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