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名义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若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所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时,挂名股东需在实际出资人未尽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畴内,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