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形,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对于未能按时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对其责令向公司全额补足出资款项,若涉及到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情况,则应当要求该股东弥补其所欠缺的数额;
其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经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了出资款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亦应对此予以赔偿;
最后,如果公司债权人因此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有权判决该股东在其尚未支付的资本和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