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各类赔偿款项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点:
首先,医疗费用赔偿的金额等于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所有未经原发病治疗费用的预期医疗费用总额;
其次,误工费用赔偿的金额就是根据误工时间与相应的收入标准相乘得出,也就是患者由于误工而导致的实际固定收入的损失;
再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等于住院的天数乘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点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贴标准;
另外,陪护费用赔偿的金额则是通过陪护天数乘以陪护人数再乘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点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还有,伤残生活补助费用赔偿的金额等于伤残等级乘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再乘以赔偿期限;
同样,残疾用具费用赔偿的金额等于普及型器具所需的总费用;
最后,丧葬费用赔偿的金额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的时间;
此外,被抚养人生活费用赔偿的金额等于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乘以抚养的年限;
至于交通费用赔偿的金额,则等于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量的总和;
住宿费用赔偿的金额等于住宿的天数乘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点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住宿补贴标准;
最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金额等于医疗事故发生地点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乘以年限,其中死亡的情况下最长不超过六年,残疾的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三年;
最后,死亡赔偿金的金额等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以二十年的时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