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标准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对劳动者在遭受非工伤性伤害或者疾病之后,依据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所确立的医疗期限满期或医疗终止阶段,通过严格的医学检验程序所作出的关于其伤残及失去劳动力程度的科学判断和权威认定的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