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信用卡逾期纠纷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受理和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逾期超过30天并且超过了一个账单周期的信用卡使用者,银行采取的主要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
首先,利用短信催收这一手段,主要适用于早期持卡人由于疏忽造成的逾期还款行为,其期限一般限定在逾期7至15日内,短信的主要作用在于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
其次,电话催收则主要针对逾期时间超过30天并且逾期已超过一个账单周期的用户,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还款提醒;
再次,上门催收这一方式主要针对逾期时间超过90天的用户,银行将会派遣专门的催收人员前往持卡人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场所进行上门催缴还款;
最后,如果逾期时间已经超过半年,银行可能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持卡人进行法律诉讼并强制执行还款义务;
而对于逾期时间超过1年的用户,银行可能会选择将逾期款项进行打包处理,以折扣价格转交给外部催收机构,由他们负责对逾期欠款进行催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占有: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