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条文,雇主有权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每日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个人每小时工资标准的至少150%支付相应薪资;
对于雇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周末进行工作且无法给予补休的情况,则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个人每天或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至少200%支付其薪水;
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雇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个人每天或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至少300%支付其薪水。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