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辞退孕期女职工时给予其三期工资及相应的赔偿费用是适宜且合理的举措,其中,对于用于补偿孕期女工的赔偿金,应以双倍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
这主要是由于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对于孕期女职工的解雇操作是合法的,而在此之外,任何形式的解雇都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境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点: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枉法,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构建了劳动关系,这一行为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的提醒后仍拒绝改正的;
(五)因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劳动合同宣告无效的;
(六)因触犯刑法法律并受到依法追责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