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权限存在显著差异。
一般而言,普通股股东有权全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享有公司资产收益的分享权、参与关键决策制定和选择管理团队的决定权等等。
但是,对于优先股股东来说,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并不能直接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中,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公司计划发行新的优先股时,他们才有可能获得投票权。
此外,为保障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未能按照预定时间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将依据协议规定自动恢复其表决权;
而如果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拖欠的股息,则先前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将被撤销。
其次,相较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及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再者,关于股息收益的问题,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稳定,这主要受到公司该年度的盈利状况及其相应的分配政策影响。
因此,公司有可能宣布该年度暂停派发股息。
然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通常是以固定金额计算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那些附带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只要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它们就必须按照约定条件向优先股股东发放派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