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强调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方在任何时候都拥有独立自主选择聘请辩护律师为自身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力和自由。
其次,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在案卷被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开始审查起诉之日起,便享有了向辩护律师寻求法律援助的合法权利。
最后,如果在庭审正式开始之前的十日内,被告人未能自行委托到合适的辩护人,那么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并协助其能够顺利地委任辩护律师,以确保其法律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