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发起者所担当的角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他们有义务全力投入到公司的筹备事务之中。
基于此,为确保发起者尽职尽责,避免其在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个过程中危及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依循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起者持有股份在公司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严格禁止进行转让。
此项措施是对发起者出售所持股权实施的一种限制,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若有违反,则该合同原则上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如果发起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与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这份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